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8號
TYDV,114,重訴,28,202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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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魏昌瑨(原名:魏佑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舒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1,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8,2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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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