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44號
TYDV,114,重訴,244,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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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游文彥
許時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武育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9,836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972元,扣除前繳231,1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2
,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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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