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呂坤財
陳進傳
潘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
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
5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