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36號
TYDV,114,輔宣,3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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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彭佳雯
相 對 人 賴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賴立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彭佳雯(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賴立瑋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相對人因早發性失智
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病歷及檢驗報
告。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
問相對人之民國114年6月9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呈坐姿,對
本院之點呼有點頭回應,能正確回答其出生年月日、同住家
人、到醫院之目的)。
 ㈣聯新國際醫院114年6月27日聯新醫字第2025060191號函暨後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
、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案目前在整體認知
功能上呈現顯著的受損,MMSE為13分(切截分數為26/27)C
DR為1(輕度失智),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5月29日桃社師字第114308號函
暨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評估有輕度智能不足之情形,致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參考訪視
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相對人日常生活
可自理,惟因疾病限制,對日常事物常遺忘,影響日常生活
,解決問題及分析事務異同有中度困難,放棄複雜外務,若
無法獨自完成事務,均仰賴聲請人協助處理。查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妻,具擔任輔助人意願,且未見聲請人有何不適合擔
任輔助人之消極事由,足信聲請人當會保護相對人之權益,
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
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輔助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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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