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63號
TYDV,114,訴,563,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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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黃東昇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文淵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請求19萬6,000元+聲明第2項預為
將來給付之訴共請求130萬4,000元=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
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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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