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1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被 告 呂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
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
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