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于白儂
黃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黃杲傑、簡良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尚未據原告繳
納。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尚未確定)。茲限原告於上開駁回裁定確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