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宜大報關行
法定代理人 方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322元,應繳裁判費19,05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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