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林偉文
被 告 鄭昆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昆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昆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565,000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