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杜景榮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徐仁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
臺東縣池上鄉,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個資卷),且原
告代墊被告支出之遺產稅及地政士費用,其性質均屬被告個
人之債務,非應由遺產負擔之債務,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8條
第1項及19條之規定,本院無從取得管轄權。從而,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