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08號
TYDV,114,訴,1408,202506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與被告林志威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裁定移送前來,但查原告於民國113
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具狀人欄載「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但欠缺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
名或用印,撰狀人欄載「邱奕澄律師、吳庭毅律師」並用律師印
,但未檢附民事委任狀,揆諸首揭說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簽章或補具律師之民事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1/1頁


參考資料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