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王金鍊
王金華
王金紅
王金淑 住○○市○○區○○○路0巷00弄00○
00號
黎美玲
黎騰源
黎騰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
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595
、596、631、632等建號之建物謄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並依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