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72號
TYDV,114,訴,1272,202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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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 告 陳丁寅


劉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萬2,879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4年5月26日送達予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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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