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陳杏玉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關於原
告應補正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6,753元【按查:被繼承人葉清河所
遺遺產,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遺產總額為855
萬9139元,以債務人葉志忠之應繼分1/4計算,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13萬97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3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千元,尚不足25,53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閱卷並具狀補正全
體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全部遺產項目、
範圍、被告等繼承人就遺產之權利持分比例、具體分割方法
、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並補正完整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另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