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陳本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程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群程營造有限公司)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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