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仕延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頡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4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