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協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強
訴訟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賢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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