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91號
TYDV,114,補,791,202506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林范志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瑛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