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5號
TYDV,114,補,765,202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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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黃鼎鈞律師
巫郁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璿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2
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77-2條第2項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
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7,210,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6月3日提起
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3月25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日止之利息,其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7
9,6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6,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21萬500元) 1 利息 721萬50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6月2日 (70/365) 5% 6萬9,141.78元 小計 6萬9,141.78元 合計 727萬9,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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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璿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