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蔡長泰
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淵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