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43號
TYDV,114,補,743,2025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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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林廷祐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怜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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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