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曾瑀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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