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6號
TYDV,114,補,70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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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告 呂小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孝夫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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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