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5號
TYDV,114,補,695,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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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温于景
訴訟代理人 郭印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璟一品硯社區管理委員會(嘉璟管委會)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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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