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7號
TYDV,114,補,68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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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羅思聰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
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23元,及自民國97
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516,354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4,823元) 1 利息 13萬4,823元 97年10月18日 104年8月31日 (6+318/365) 20% 18萬5,280.05元 2 利息 13萬4,823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5月15日 (9+257/365) 15% 19萬6,250.58元 小計 38萬1,530.63元 合計 51萬6,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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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