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王興祥
王興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諭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