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倩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
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2,700元,及如附表
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898,761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7萬2,700元) 1 利息 29萬900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5月13日 (342/365) 5% 1萬3,628.47元 2 利息 29萬900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5月13日 (312/365) 5% 1萬2,432.99元 小計 2萬6,061.46元 合計 89萬8,761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