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竣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2,739元」應更正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