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27號
TYDV,114,補,527,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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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淑芬

楊正誠
楊正平
鍾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楊幸慧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兆東之遺產,應以楊幸
慧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檢送楊兆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王阿梅所遺遺產價值合計新臺
幣(下同)6,621,328元,楊幸慧之應繼分為1/5,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324,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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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