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被 告 曾銘煜
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二、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