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紭瑞實業有限公司、邱權錡裁定就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紭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
人已具狀陳報相對人並未選任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之全體
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增列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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