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1741號
TYDV,114,票,174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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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書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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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