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31號
TYDV,114,消債清,3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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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靖雯
代 理 人 李宏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何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
期?並提出協商文書及相關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育嬰假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
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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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