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號
TYDV,114,消債清,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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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淑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故請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繳款幾期後悔諾?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關於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何時發生?因何原因發生?何時遭
聲請強制執行?【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及遭強制執行情形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即113年6月11日】,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
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協商當時【即113年6月11日】,除了金融機構之債務
,有無其他債務?
 ㈥聲請人協商成立後若有發生新債務?是何債務?請詳述發生原
因為何?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
?【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
切結書】。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
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之【受扶養人】若未達65歲,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
,請說明其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
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供本院判斷受
扶養必要性。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
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並
陳報公同共有比例(或不動產價值約為何?)為何。
八、聲請人之房屋為何時購置?成交金額多少?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必要支出
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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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