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91號
TYDV,114,消債更,39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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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畇橋(原名陳孟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明細。
二、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請檢附
相關資料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三、請說明連帶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吳振德有無向法院聲請更
生或清算案件?如有,請陳報受理案號為何,另請提出吳振
德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調解程序已提出者
無庸重複提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獎助學金
、家扶補助)?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
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併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金額,縱未經本院刪減,已無餘
額,請提出倘本件進入更生程序,每月可還款之金額。並說
明有何可以如期履行6年共72期?或應考慮改聲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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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