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81號
TYDV,114,消債更,381,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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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靖絜黃秋子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1月起至113
年10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3年11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
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
時段分段說明)。併請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
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1月起至113
年10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
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1月起至113
年10月止)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3年11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
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
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五、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自113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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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