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60號
TYDV,114,消債更,360,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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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睿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
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
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
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程序前二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同意就11
2年1月起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113年度最低生活費
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
三、請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4年2月迄
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
、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
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
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114年為20,122元),並陳明願
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
生活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老年津貼
、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
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
六、請提出聲明人名下汽車及機車之行照。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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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