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姜曉晴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
年12月9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
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
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2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
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請提出113年12月
至114年5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
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五、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月,以及自113年12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聲請人於113年12月起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數額?
七、依據前案查詢資料,聲請人於106年間曾經本院已106年度消
債調字第121號成立調解,請說明該案之債權人與本案是否
均不同(本案之債權是否均發生在該案之後)?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
正處理,如本院認有必要,得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親自到院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