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玉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聲請人前114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方
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0號),請說明:
㈠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
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
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
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
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
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