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宣邑即賴美玉
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
複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
年11月22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
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
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起至今
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
提供相關證明。並具體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陳報之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又自稱擔任到府保母
,請具體列明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起至今服
務之地點、對象並提出雇主付款交易憑證或雇主出據之證明
等,並請自行確認有無低報收入。
㈡聲請人自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
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
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
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
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依據聲請人112年度所得清單,請說明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分
有限公司給付2,893元之交易原因。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黃快之戶籍謄本及其年籍資料。
㈡受扶養人黃快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11
2年度、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受扶養人黃快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
◎聲請人排行次女,請確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包含黃快
之配偶、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㈣黃快自11年11月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
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
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
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
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㈤聲請人前曾以無法取得黃快之資料而未陳報上開資料,致本
院無從查核,難認已盡報告說明義務,如本次仍持相同理由
未提出,且兩人非同住,是否維持良好互動扶助關係,亦非
無疑,聲請人如仍要申報黃快為扶養人口,應具體提出確實
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例如轉帳交易憑證、黃快出據之證明
等)。
七、聲請人於113年11月起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數額?每月實際支
出扶養黃快之費用為何?(黃快之扶養費支出部分可合併「
七、㈤」提出)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
正處理,如本院認有必要,得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親自到院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