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89號
TYDV,114,消債更,289,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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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韓庚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
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
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於5年內曾
擔任布雷克企業社之負責人,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109
年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
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
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暨明細。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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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