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梓祺即張韶瀚
訴訟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梓祺即張韶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梓祺即張韶瀚因積欠金融
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
請人每月收入約26,00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每月19,172
元,名下無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470,
755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6、57至63頁
),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
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9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
4年1月14日調解不成立並同日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案卷
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
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6,667,318元(計算式:本金2,158,921元+利息4,508,3
97元=6,667,318元),未逾1,200萬元。至債權人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命
其等陳報債權,迄今仍未獲回覆,然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
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其等如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債務,
故分別列入其中。另聲請前於113年10月8日聲請更生程序時
,於該更生程序中陳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
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13日撤回該更生程序,卻未於113年11
月21日聲請本次調解程序時,陳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
其債權人,惟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8日陳
報其債權,並提出欠費清單為憑(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
49號卷,下稱449號卷,第141至147頁),堪信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故將此筆列計為附表編號20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55頁、本院卷第23至54頁
)。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千元以下,臺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百元以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均無結餘。
⒉收入部分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所得資料可知,聲請人於111
、112、113年度均無申報薪資所得,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
切結書可知,聲請人每月擔任臨時工之薪資收入約為26,000
元。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1月21日至113
年11月20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
收入為624,000元(計算式:26,000元24月=624,000元)。
聲請更生後仍擔任臨時工,113年11月至114年4月之收入分
別為26,000元、26,000元、25,000元、24,000元、26,000元
、26,000元,共計為153,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自行製作之
收入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55頁),但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年
51歲(00年0月生),正值壯年時期,復未提出任何身心障
礙之證明,客觀上應具備謀取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基本工資
之能力,其所陳報之上項收入明顯過低,應認係屬其主觀上
之工作意願問題,非因其能力所限,至少應以勞動部發佈之
114年度每月基本工資28,59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
能力之基礎,較符合其現實狀況而屬適當。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13、1
14年度桃園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未逾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9,172元、20,122元,應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28
,59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8,
468元(計算式:28,590元-20,122元=8,468元),聲請人現
年51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
有14年,但聲請人目前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6,66
7,318元,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需時約65.61年
(計算式:6,667,318元8,468元12月≒65.61年,小數點第
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顯見聲請人於退休前,無法清償聲請
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
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
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
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9,907 897,165 200 1,147,272 無 調解卷第121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 ①此筆為現金卡費 ②此筆為信用卡費 2 95,000 287,740 57,304 440,044 無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4,938 321,299 426,237 無 調解卷第123至141頁 ①前期利息5,062元;自93年10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②自96年1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遠傳電信。 ③自95年5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台灣大哥大。 4 36,633 32,784 69,417 無 5 19,360 17,931 37,291 無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56,962 368,017 524,979 無 調解卷第143至153頁 前期利息237,072元;自108年5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寶華商業銀行先將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終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970 92,731 47,800 1,000 171,501 無 調解卷第155至177頁 ①前期利息3,129元;自93年12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受讓自慶豐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②自96年10月3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台灣大哥大。 8 24,505 21,011 4,000 49,516 無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26 102,806 138,132 無 調解卷第179至181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亦未將利息及違約金及費用分開。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211 425,205 3,000 2,190 551,606 無 調解卷第183至185頁 ①前期利息11,148元;自94年5月1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用卡費。 ②前期利息3,380元;自94年3月3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 11 29,812 106,827 280 500 137,419 無 12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9,349 19,648 58,997 無 調解卷第189至199頁 自103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用,受讓自遠傳電信。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39 324,603 3,600 2,531 421,673 無 調解卷第201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439 159,559 1,100 210,098 無 調解卷第205至215頁 自97年1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受讓自新光銀行。 執行名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宜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1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7,375 7,375 無 調解卷第219至237頁 ①已清償516元,均沖本金。此筆為電信費用。 ②此筆為電信費用。 16 10,995 10,995 無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375 497,347 638,722 無 調解卷第251至257頁 自93年9月4日起計算至9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9.990%計算之利息;自94年4月30起計算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7.99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1,457元,其中1,131元充費用,326元沖利息。 此筆為小額信貸。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923號債權憑證。 1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87 101,862 20,117 1,406 174,172 無 449號卷第121至139頁 ①自93年10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9.990%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51109號債權憑證。 ②前期利息5,286元;自94年4月1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4.2%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24623號債權憑證。 19 51,901 149,717 14,443 1,773 217,834 無 2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0,276 70,276 無 449號卷第141至147頁 2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630 247,305 20,252 1,000 339,187 無 449號卷第151至169頁 另有劣後債權48,148元;自94年5月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2964號支付命令。 2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873 165,041 1,480 224,394 無 449號卷第171至183頁 ①其中本金49,994元,自94年2月23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②自93年10月5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23 22,534 22,664 45,198 無 2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00 25,986 591 37,477 無 449號卷第187至189頁 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535 147,135 14,262 1,440 212,372 無 449號卷第191至197頁 前期利息4,514元;自94年3月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3248號債權憑證。 2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89 57,389 無 調解卷第34至3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此債務。 ①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此筆為無實物擔保債務。 27 33,000 33,000 無 2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1,000 441,000 無 調解卷第3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聲請人尚積欠此債務。 受讓自安泰銀行。 小計 2,158,921 4,508,397 212,524 13,731 6,893,573 6,66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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