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55號
TYDV,114,消債更,255,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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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敏蕾吳敏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 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 項)前項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
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
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2 項、第44
條及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
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
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
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
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
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
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4年4月11日
先行傳真予送達代收人加以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送達代收
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67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聲請
人及送達代收人嗣仍未補正,本院再於114年5月20日裁定命
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114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81頁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
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
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
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
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
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
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
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
第8 、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
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
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
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4年4月8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4年4月1日
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二年內及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
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
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
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
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
書。
二、聲請人有陳報租金,請提出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該屋有幾個
人共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徐米恩、徐笖菲現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
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
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
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
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
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
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
,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五、請提出112年4月8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
、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
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
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
、住址、聯絡方式【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 
七、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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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