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23號
TYDV,114,消債更,223,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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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玉珍
代 理 人 徐豪鍵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玉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玉珍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因114年1月8日調解不成立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更生。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7,470元
,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每月24,954元,名下除有一輛2017年
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他財產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約1,803,058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
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1
、46至51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
間公司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且無從事小額營
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7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
4年1月8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
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5,517,136元(計算式:本金1,437,589元+利息4,079,5
47元=5,517,136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
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機車行照、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至23、
45頁、本院卷第97至107頁)。聲請人名下除有一輛2017年
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而無殘值外,無其他財產,
亦無任何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
型保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截至113年9
月11日為1,567元、郵局之結餘為3,602元。  
 ⒉收入部分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法務部○○○○○○○○○出監證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及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所得(調解卷第24、46至47、58頁、本院卷第11
3頁)可知,聲請人自10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2月2日止,
均在監執行,自113年6月1日始投保於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臻霖公司),而111、112、113年度之收入分別為0
元、0元、169,042元。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
1年10月23日至113年10月22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
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約為98,608元(計算式:169,042元
12月7月≒98,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請更生
後仍任職於臻霖公司,113年11月至114年3月之薪資分別為2
3,820元(計算式:22,550元+1,270元=23,820元)、31,838
元(計算式:29,838元+2,000元=31,838元)、29,281元(
計算式:13,000元+2,000元+14,281元=29,281元)、29,281
元(計算式:27,281元+2,000元=29,281元)、28,281元(
計算式:27,281元+1,000元=28,281元),共計142,501元等
情,並提出郵局存摺內頁為憑(本院卷第99至101頁),堪
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每月薪資約為28,500元(計算式:
142,501元5月≒28,5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入監執行近十
年且甫出監,工作能力應有些許受影響,每月工作所得雖略
低於勞動部所公佈之114年度基本工資28,590元,惟二者之
數額相差未逾百元,是以28,5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
能力之基礎。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房租8,
000元、水費313元、電費1,172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1,116
元、手機費1,237元、交通費1,500元、瓦斯費300元、膳食
費8,000元、勞保費800元、健保費516元、雜支2,000元,共
計24,336元等情,並提出里安眼科診所113年9月20日出具之
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手機及網路費收據
等件為憑(調解卷第29頁、本院卷第109至112頁)。本院審
酌聲請人所主張之數額已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
、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20,122元,縱聲
請人有提出部分單據以釋明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為24,336
元,然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本應樽節支出,故認聲請人之
個人必要生活費應以114年度桃園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即20,122元為適當。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28
,5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8,
378元(計算式:28,500元-20,122元=8,378元),聲請人現
年57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
8年,但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總
合約5,517,136元,以其可支配餘額,於退休前無法清償聲
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
,且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95至96頁),自有
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
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
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1,595 5,037 585 57,217 無 調解卷第89至911頁 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國民年金保險費。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116 1,555,834 510 2,030,460 無 調解卷第9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①此筆為現金卡費。 ②此筆為信用卡費。 3 92,475 297,928 390,403 無 4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005 2,975 8,980 無 調解卷第95至101頁 自103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受讓自遠傳電信。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11 136,977 3,600 182,788 無 調解卷第107至109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①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此筆為現金卡費。 6 27,863 85,052 84 2,104 115,103 無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4,173 337,415 66,231 1,977 589,796 無 調解卷第111至117頁 自95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受讓自台東企銀。 執行名義: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1330號債權憑證。 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97 67,551 1,500 90,048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3頁 自95年9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865 73,134 7,123 702 103,824 無 調解卷第125至135頁 前期利息1,896元;自95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受讓自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名義: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32號債權憑證。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84,548 408,513 67,347 1,980 662,388 無 本院卷第29至50頁 自95年1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8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由寶華商業銀行讓與予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2517號債權憑證。 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555 80,839 105,394 無 本院卷第51至55頁 前期利息1,348元;自95年7月2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050 248,608 325,658 無 本院卷第57至69頁 前期利息4,052元;自95年6月2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1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已清償8,000元,其中1,656元沖費用,其餘沖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968號債權憑證。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053 8,778 16,831 無 本院卷第71至81頁 自92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電信費,由遠傳電信讓與予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予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10,539 770,906 981,445 無 本院卷第119頁 利息起迄日為95年5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2月19日止,未敘明利率。 1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544 10,544 無 調解卷第103至105頁 小計 1,437,589 4,079,547 144,385 9,358 5,670,879 5,5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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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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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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