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18號
TYDV,114,法,1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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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名弘
丘桂蘭
黃瀚圀
王萬喜
黃進富
陳信樹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王啟奔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
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
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
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
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
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
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
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
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
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
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又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
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
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並檢附刊登
報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法字第1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綜合損
益表、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王啟奔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議
紀錄、桃園市政府民國113年3月1日府社團字第1130054021
號函等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相對人雖無監察人設置,
無從審查清算表冊,然觀諸此份函文之意旨,主管機關應已
審查此部分資料後後同意相對人解散之申請),復經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以114年6月2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
140681447號函覆相對人無欠稅之情形,形式上已合於前揭
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
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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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