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丘雍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
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