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2015年2月5日結婚,
後於2017年6月23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
院調解兩造離婚,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前開民事調解書。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前開條文所謂得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者,應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為限,解釋上應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本件聲請人所
請求認可者乃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區○○○○000000○0000○
○0000號民事調解書,並非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
裁判」,揆諸上開條文規定,前開調解書並非法院裁定認可
之範圍,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駁回之。又兩
造既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自可持前開大陸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證明書、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書,逕向戶政
機關申請離婚戶籍登記,毋須經法院認可,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