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4年度,23號
TYDV,114,家財訴,2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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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閔涵律師
黃智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扣除原告
原已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27,580元(29,580-2,000=27,580)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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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