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38號
TYDV,114,家親聲,38,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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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自小由母親含
辛茹苦帶大,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後均未扶養聲請人,相對
人不務正業,身上沒錢就會向母親索要,若要不到錢會毆打
母親,最嚴重一次還要拿刀殺媽媽,造成聲請人心理上很嚴
重的傷害。相對人並未與聲請人同住,此有戶籍謄本可以佐
證。相對人看到聲請人只會向聲請人要錢,要不到便說要拿
刀找聲請人單挑。相對人長期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且聲
請人經濟狀況不佳,也無力負擔相對人之生活費用,依法請
求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
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述,直系血親尊親屬請求
扶養,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41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
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另民法第
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固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
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
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
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惟直系血親卑親屬倘欲依
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對直系
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乃須有符合上開第1118條之1第1項
各款規定之事由,法院始得裁定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三、本院之判斷:
 ㈠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庚○○○為夫妻關係(庚○○○已於113年10月3
0日死亡),並育有聲請人甲○○(00年0月00日生)及乙○○(00年
00月0日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
 ㈡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80歲,相對人前因路倒送醫
,現受安置在己○○○○○,業經相對人之社工丁○○到庭陳述甚
明,而相對人並無工作,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但財產總值
僅為640,223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113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資料附卷足佐,堪認相對人
顯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聲請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為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對相對人即負有扶養義務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有未盡扶養義務情事及曾毆打
聲請人母親等節,並提出兩造未同住之戶籍謄本為憑。相對
人於本院訊問時僅表達沒有小孩或老婆等語,關係人丁○○○○
到庭稱相對人於110年在新竹路倒送醫,年邁身體虛弱有插
尿管,送醫後安置在機構。相對人有重聽,當下對談可以有
邏輯的回應。對於時間是混亂的,沒有做過失智鑑定。從11
0年開始都重複陳述沒有老婆、小孩等語,是難認相對人承
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而聲請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僅能說明
兩造目前戶籍設籍地址不同,然無從說明有聲請人主張之事
實,故聲請人仍需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再經本院通
知聲請人應於114年5月9日、114年6月11日偕同證人一起到
庭,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偕同證人於上開期日到庭,則
綜合兩造陳述及現存證據資料,並無證據可認定相對人有對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對聲請人母親有虐待、重
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
四、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
款、第2款規定之事由而情節重大,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
難遽採。其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要屬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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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