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29號
TYDV,114,家親聲,12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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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
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至子女成年之日止,其請求之扶養費總金額合計超
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滿1000萬元),暫核定應徵收程序費
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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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